行政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路径完善
DOI:
https://doi.org/10.71411/rwxk.2025.v1i3.444关键词:
精神卫生法, 行政强制医疗, 权利保护, 比例原则摘要
行政强制医疗程序在平衡公共安全与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过程中面临实践困境。送诊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疑似精神障碍”与“危险性”认定标准不一;诊疗阶段,医疗机构存在初诊程序简略、复查机制虚置,削弱了非自愿住院决定的程序正当性;司法救济阶段,司法实践则因强制医疗行为性质认知分歧,陷入民事与行政诉讼路径选择混乱的困局。究其根源,在于强制送诊的行政强制措施属性与诊疗行为的专业判断权产生制度性混淆。行政强制医疗程序实质上应分为送诊阶段与诊疗阶段,前者属于行政强制范畴,后者属于民事范畴。在送诊阶段,应明确紧迫危险分级标准;诊疗阶段应推行主治医师双人诊断制及动态病房分级管理制度,并建立行政机关与医疗机构的双轨救济模式,在医疗行为合法性举证责任倒置的框架下,最终实现社会防卫需求与个体人格尊严的法治化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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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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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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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 (c) 2025 汪阅, 崔佩玉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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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路径完善. (2025). 人文学刊, 1(3), 1-7. https://doi.org/10.71411/rwxk.2025.v1i3.444